首先,我国农村电商大数据的发展具备良好的基础。自2014年以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累计支持1016个示范县,已建成乡村电商服务站点8万多个。商务部要求示范县与“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包括农村电商销售额、服务站点、物流体系、人员培训、资金使用等基础数据。示范县绩效考核还要求梳理建立本地农村产品的数据库,部分省将建立本地大数据中心作为示范县考核内容。由此可见,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带动和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这就为发展大数据奠定了基础。
其次,农村电商大数据价值初步凸显。李建华表示,当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逐步认识到大数据的价值和作用,纷纷建立本地化的电商大数据中心,汇总本地的农产品电商交易大数据、消费大数据、物流大数据等。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据大数据提高市场预见性,为本地农村产业进行调整,发展精准农业。部分企业利用大数据及时掌握市场形势,了解消费者需求,实现精准营销,利用大数据调整生产和销售状态。以上措施让从事大数据的公司掌握的数据和技术能够变现,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初步的挖掘,正逐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再次,农村电商大数据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李建华认为,农村电商大数据产生的价值,让企业看到了商业机会和机遇,投入到农村电商大数据的“蓝海”服务市场,提供电商大数据定制化服务。其中,既有传统的电商巨头,也有新兴的专业大数据服务公司,初步形成了电商大数据的服务体系。李建华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互联网应用的迅速普及,大数据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形态,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建设数字乡村须更加重视蒸蒸日上的农村电商以及产生的电商大数据,坚持‘数据驱动’战略,利用电商大数据赋能农民,实现农产品的精准生产和营销,拓展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实现精准扶贫,为农村产业调整指明方向,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文/王晶晶)